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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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

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吉林省地方税务直属局2016226日《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的通知》中规定,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改为企业网上代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两种申报方式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通过金税三期网报系统进行代申报  

 

学校采用现场办公的方式进行网上代申报。考虑到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较多,经与长春市高新地方税务局联系,税务局派工作人员到我校协助网上录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填写《纳税申报导入模板》(详见附件2),详细填写所有信息后,携带电子版,交工作人员直接导入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完成代理申报。  

 

1.现场纳税申报需提供材料:  

 

《纳税申报导入模板》电子版。  

 

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如需他人代办,请携带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具体办理地点:中心校区620会议室  

 

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办理时间:323-29日(周六、周日休息)  

 

二、个人申报,到办税大厅窗口进行申报。  

 

个人申报直接到高新地税局申报大厅办理。采用个人申报方式的,须到办税大厅办理,现场不受理个人申报。  

 

1.个人申报报送资料如下: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份。  

 

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如非本人办理,需携带《委托授权书》,应有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签章。  

 

2.申报地点: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  

 

申报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三、其他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在通知本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时,强调了纳税申报的期限及填表要求。申报人可自愿选择申报方式,参照填表说明(详见附件2),认真填写《纳税申报导入模板》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报表中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准确填写,避免因计算不准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电话:81898767。或财务处薪金科,电话:85166165 85166310  

 

附件:1. 填表说明  

 

2.《纳税申报导入模板》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财务处                                        

 

                                             2016321




附件1
附件2
附件3